大连育明高中建于一九九八年秋,是大连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的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辽宁省特色高中实验学校,自主招生百强学校,中国百强中学。作为50多所一流高校的优秀生源基地,育明高中是求学圣地,英才摇篮。
· 师德师风举报电话:84759335      · 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 欢迎关注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微信公众平台     

清明缅怀祭先烈 不忘初心得始终

日期:2021-03-29

【升旗手简介】

王奕楠同学,作为班级的班长兼团支书,她心系班级,帮助同学,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她积极乐观,在她的脸上总能看到灿烂的笑容;她笃学好问,勤奋刻苦,为了梦想,不断的超越自我,不断进步。追光的人,自己也万丈光芒。

胡玉霏同学作为高一.一班的班长兼体委,他博才多艺,热情开朗;学习成绩优异仍全力以赴对待各科学习任务;运动场上也展现他矫健的身姿;是学校工作与同学们的桥梁,是老师们的得力助手,同学们不可或缺的伙伴。希望他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演讲者简介】

孙熙迎同学作为一年一班的学习委员,有极强的集体荣誉感,学习严谨求实,以达观的心态面对困难。她工作认真负责,待人诚恳,充满热忱地帮助同学。她始终用“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激励自己,愿她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日就月将,臻于至善。

【班级介绍】

高一1班是一个团结友爱、拼搏奋进的班集体。在班主任于联慧老师的带领下,47个追梦少年为了梦想而组成了这个团队。全班同学以“团结、和谐、文明、进取”为班级文化,团结一心、锐意进取,在各方面都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在班级建设上,他们争创一流;在学习上,他们不输他人,在活动方面,同学们积极参加各种比赛、辩论赛等文体活动。

高一1班就是这样一个优秀的集体。它犹如湛湛大海,汇集着新时代追梦人的伟大理想,也犹如巍巍青山,为每一位同学一飞冲天积蓄力量!相信他们会不负韶华、逐梦前行!

【国旗下演讲】

清明缅怀祭先烈  不忘初心得始终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主题是“清明缅怀祭先烈,不忘初心得始终”。

“传承是最好的纪念,开创是真正的永存”。在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国旗下共同缅怀革命先烈,铭记历史,不忘初心,沿着先烈用鲜血和生命铺就的民族复兴之路接力奋斗。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1921年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历经百载风雨洗礼,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以力挽狂澜的担当和气魄,用鲜血和生命挺起了中华民族的脊梁。这当中有在狱中坚守高贵的清贫,面对反对派威逼利诱坚贞不屈的方志敏;有走在惊心动魄无间道上,潜伏在国民党心脏数十载的郭汝瑰;也有跨过鸭绿江保卫家园、捍卫人道主义的抗美援朝战士……是他们“旌旗十万斩阎罗”,浴血奋战,含辛茹苦换来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实现了祖国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彪炳史册的不朽功勋。

回溯百年来国家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历史,这是一部党为人民谋幸福的艰苦奋斗史,也是革命先烈不畏艰险的浴血奋战史。而今,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形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关键的时代节点,作为新时代青年的我们更应该传承红色基因,追寻红色足迹,永葆初心、肩负使命。

今天,我们缅怀先烈,是要懂得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是英烈的鲜血让我们的祖国更加巍峨。我们是先辈们的后人,我们也是后人们的先辈,我们都行进在历史的长河里,滔滔不息。英烈们早已逝去,但今天要让他们永远活在我们和我们后人的心中,让英烈们的精神长存。

今天,我们缅怀先烈,最好的方式就是刻苦读书、服务国家和社会。欲知大道,必先知史。我们感悟历史、铭记历史、见证历史。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我们要更加深入地学习“四史”,明使命,勇担当,在学习中汇聚力量,从历史中汲取经验,在深入学习与不断领悟中找准自身的历史方位,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之力。

“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青年一代的我们,理当铭记先烈们的崇高理想,传承英烈们的伟大精神,把缅怀与哀思转化为前行的动力,投入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做时代的弄潮儿。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面向未来,为了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我们更需要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拼搏奋斗。同时,也要厚植爱国情怀,沿着先烈用鲜血和生命铺就的民族复兴之路接力奋斗、扬帆远航!

高一1班全体同学   

2021329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2024 大连育明高级中学版权所有 辽ICP备06021230号-2 学校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杨树街70号
联系电话: 教务处 0411-84759193 德育处 0411-84759866 科研处 0411-84759359 邮政编码:116023
技术支持: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纠错及故障申告:18040130731 辽-GZ-2014-02-A5-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