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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辽宁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3-05-14

各位家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3号)精神,经省招考委研究决定,从2013年高考起,对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考生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照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照顾政策

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域内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域内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以上所述子女特指见义勇为人员婚生子女。省级、市级表彰分别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表彰。

二、资格审查负责部门

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资格。

三、办理程序

1、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获奖人员奖励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家庭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综治办申报。

2、县(市、区)综治办初审后报市综治办。

3、市综治办审核后报省综治办,省综治办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名单(含姓名、考生号)送省招考办。

4、省招考办核对有关考生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办理考生照顾录取有关事项。

四、2013年有关工作

1、请各学校及时通知有关考生。

2、考生申报时间为522日至23日。

3、省综治办于525日向省招考办提供符合资格考生名单。

4、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辽宁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3]5号)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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