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国守法,廉洁自律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教育法制观念,自觉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制止传播、散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德的言论;制止传播或宣传宗教、封建迷信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3、 正确处理发现与获取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
和极端个人主义。淡泊名利,心存高远,精心教书,潜心育人,争做奉献人民教育事业的典范。
4、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
以身作则,自省自律。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取学生家长举办的“谢师宴”等宴请活动,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或家教活动。
二、爱岗敬业,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1、忠诚和热爱人民教育事业,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体系,树立崇高的教师职业理想、坚定地职业信念和献身教育事业的决心。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树立办好人民满意
教育的基本价值追求,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随工作不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1、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
和发展,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向上、健康发展。
2、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
生严慈相济,耐心教导,不辱骂、讥讽、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杜绝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
1、以育人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
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与学生进行有效沟通,积极管制学生,善于倾听学生,开启学生智慧,陶冶学生情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以考试分数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
2、培养学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高尚的道德情操、
强烈的爱国热情等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帮助学生发展良好的自我意识,激发学生自强、自信的勇气,塑造自尊、自爱的人格。培养学生良好的人际交往品质,掌握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帮助学生树立战胜困难的挫折和信心。
五、为人师表,加强师德修养
1、言传身教,以身立教。坚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
神追求,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努力做受学生爱戴的榜样和楷模。
2、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仪表大方,衣着得体,语
言规范,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平易近人。不佩戴或穿着有损教师形象的首饰或服装;不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游戏。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成果鉴定、职称评定、教研科研等工作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3、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
风正派,宽厚待人,心胸开阔,乐观自信,心理健康,善于沟通,在尊重、平等、友爱中完善自我,营造诚信友爱、
六、终身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教育科
学、心理科学、信息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习,加深对教育教学业务及相关学科的钻研,加快教育理论、观念与技术的吸纳和更新,不断丰富、更新和发展知识结构,成为学习型、研究型和创新型教师。
2、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手段,掌握所
教学科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能力。
3、勇于创新,具有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
学术精神。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不断改进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注重培育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4、自觉地把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实践,在道德认识
和道德实践的相互作用中提升道德素养。增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反思师德行为,提升师德水平。自觉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把良好的师德风尚内化为自觉行为。
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不当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我市教师新形象,为学生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普通高中教师、职业中专教师。
第三条 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不当行为指中小学教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范围内与工作对象之间发生的不当言语和行为,以及教师以职业身份发生的其他不当言语和行为。
第四条 对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不当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对中小学教师职业不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所辖学校(单位)教师职业不当行为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所辖学校(单位)教师职业不当行为直接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不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职业不当行为:
1. 在师生中散布对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严重抵触的言论;
2. 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赌博活动、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3.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污辱学生人格;讽刺、歧视才智、品德、身心状况等方面落后的学生;
4. 威胁、侮辱、诬陷、诽谤家长,讽刺、歧视弱势群体的学生家长;
5. 威胁、侮辱、诬陷、诽谤他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 组织教育对象有偿补课或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活动,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获取报酬的;
7. 向家长索要钱、物、有价证券;
8.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批准或同意乱收费;
9. 强行指定学生购买课外书籍、辅导材料或其他用品;
10. 假借名义让学生捐献物品供学校和班级使用的;
11.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或上网玩游戏;
12. 课堂接拨电话、抽烟;
13. 指派学生为个人办私事。
第七条 处理办法:
1.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造成恶劣影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有严重后果,经批评、警告仍然不改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教师资格,或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3.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本年度考核成绩当年为不合格,停发或减发当年绩效工资;
4.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第三章 不当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家长或其他受伤害者举报或其它人举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及时记录、展开调查。经调查属实者,根据本办法告知当事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接到举报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须根据本办法及时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里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大连市非公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的不当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年度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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