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育明高中建于一九九八年秋,是大连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的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辽宁省特色高中实验学校,自主招生百强学校,中国百强中学。作为50多所一流高校的优秀生源基地,育明高中是求学圣地,英才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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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育明高中学校章程(草案)

日期:2009-05-11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 款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属于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省级重点高中,省示范高中,是法人实体,具有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的资格。所在地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杨树街70号。

第三条  本校主管部门是大连市教育局。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研兴校,持续发展,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走“文化为主,奥赛突破,艺体并举,特色立校”的发展之路,在提升“硬实力”中发展“软实力”,切实抓好名校品牌与特色创建工程,走精品办学的道路,确立自己的教育品牌,形成“特色化、精品化、多元化、现代化” 的办学风格,努力实现“校长有思想,教师有策略,学生有特长,学校有特色” 的理想追求,在基础教育领域率先发展,把我校办成“省内领先、全国一流、世界知名”重点高中,成为大连市教育的典范和龙头。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是:民族  理想  荣誉。校风是:尊师爱生  和谐共进。教风是:德高志远  学博教卓。学风是:自主 自强 创新 超越。  办学目标是:全省领先 全国一流 世界知名。办学方向:创一流环境 建一流队伍 出一流人才。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持续发展 追求卓越。办学思路是:在传承中巩固,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在提升中超越。办学战略是:用科学的理论构建领导班子,用创新动力凝聚精良团队,用人格魅力树立师生表率。本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要求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共处、学会求知、学会做事”。使学生成为品学兼优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第二章  办学方向和任务

    第六条 依法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品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开发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共有的双重任务 ,一方面为高等院校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新生; 另一方面为社会培养素质良好的劳动后备人才

    第八条  本校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坚持以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人格教育为核心, 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 致力培养“品行文明、品性健康、品位高雅、品质高尚”,有爱国心、报国志、民族魂、强国才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  本校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贯彻落实教学大纲,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近五年内,抢占办学制高点,要以质量和特色立校,坚持以人为本和“传承、发展、创新、超越”的方针,探索办学新模式,构建管理新体系,实现发展新目标;提出“奥科领先,艺体跟进”的口号,即以奥赛和科技发明为主渠道,作为特色办学的龙头,进一步凸显奥赛的辐射作用,兼顾艺术和体育特长生的培养。

    第十条  本校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审美教育,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审美情趣。

    第十一条  本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努力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二条  本校致力于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本校依法实行校长负责制,主要内容包括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等五项内容,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有最后决策权。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2.校务委员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3.行政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管理参加。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为二级决策机构,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

 1校长办公室。 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 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具体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及对外接待宣传工作,招生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班主任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3.教务处。 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和新课程的实施,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4.科研处。 负责教和学的教学研究, 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 执行学校决定进行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 建设并充分利用校园网扩大师生的视野,有利于师生互动,从而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科研工作。

5.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基本建设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

    1.学校党组织。校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坚持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2.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 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 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 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3.建立学生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主动、及时地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关于学校工作的各种反馈信息,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群团机构

1.工会。协助校党总支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慰问等工作。

2.团委。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青年学生搞好学习和各种有益活动,负责学校宣传工作。

3.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要在中共育明高中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保证监督,同心协力办好学校。

第四章  人事和教师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校级干部由大连市教育局党委任免。 各科室处正副职采取竞聘上岗制度,聘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班主任由学校政教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教务处提名或公开竞聘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校每年年终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充分听取其本人、其他教职工以及学生的意见, 做到客观、  公正、准确。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校保障教职工在工资、政策性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校对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实干、创新,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学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应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职员和工人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根据《大连育明高中奖励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各学科竞赛等各项活动,发展个性特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与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校编制内的教职工工资、办学公用经费的来源是财政拨付。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人员,由学校支付工资。

    第四十二条  本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校设立财务室,内设会计和出纳岗位,隶属总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四十五条  本校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草案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或其代表表示赞同方可视为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校内各处室、班级的管理规则由有关处室、班级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连育明高中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大连育明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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