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的纪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特制定支部工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 参加组织生活应遵守的纪律:
1、党员必须编入一个总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2、党小组(或支部)每两周过一次组织生活。
3、党员必须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4、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要严格考勤,认真填报“党员组织生活登记卡”、“支部组织生活汇报表”,定期向党总支上报。
第二条 组织生活要求:
1、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目标地做好安排,杜绝临时凑合的现象。
2、组织生活要把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作为主要内容。
3、联系实际,过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
4、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于乐,培养党员高尚情操和健康的志趣,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形成比学赶帮的生动局面。
第三条 党总支成员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做出表率,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党员教育汇报制度
第四条 坚持“三会一课”,开好党小组会、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上好党课,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党性的教育。
第五条 党员必须每季度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以求得组织的帮助。
第六条 各小组或支部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本小组或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党员的思想状况等。
第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并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交纳党费制度
第八条 党员必须每月按标准交纳党费,外出时间长者可延后、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交。
第九条 支部组织委员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本支部党费缴党总支的组织部门,做到月清月结。
第十条 党员无故不交党费者,应受到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不交者,按党章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五章 联系群众制度
第十二条 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关心群众的学习、生活、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支部要分配党员与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谈心活动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党员要认真填写“联系群众登记表”。
第十四条 支部每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对支部的意见,评议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六章 组织发展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是党的组织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各支部必须:
第十五条 对本部门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
1、收到申请书,支部应尽快同本人谈话,并分配党员进行个别帮助。
2、经过培养考核,由小组或支委会提名,经支委会审查同意,确定发展对象。
3、凡被确定为以展对象的同志,支部必须建立培养考察登记表,吸收他们参加支部的有关会议和学习。
4、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学生支部应从一年级抓起,注意培养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 支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制定学年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发展新党员的组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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